长大发[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持续稳定,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预防教学环节中出现各类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认定和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在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一定影响的行为与事件。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三类;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两类,其中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细则见附件1)。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 发生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给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事件当事人所在部门,事件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做好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客观地填报《长沙学院教学异常调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依据《长沙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细则》的相关规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教务处。
第五条 属于教学差错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由教务处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认定细则,同时听取当事人意见,综合认定;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列为同一事件责任人。
第七条 未列入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细则,但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的其他事件,由教务处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被认定为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由教务处在责任人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度绩效工资100元。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取消当年度校内与教学相关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条 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度绩效工资200元。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取消当年度与教学相关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职期间不得破格晋升职称(职级),并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度绩效工资1000元。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取消当年度各项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职期间不得破格晋升职称(职级),并延迟二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度绩效工资3000元。当年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取消当年度各项奖励及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职期间不得破格晋升职称(职级),并延迟三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
第十三条 一年(自然年度)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2次教学差错记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累计2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记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累计2次严重教学事故记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停止现有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工作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 凡经核查并认定为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两个工作日内)签发《长沙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通知单》(附件3),并将已签发的通知单送交责任人所在部门、人事处及教师申诉委员会。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责任人并送达通知单。涉及到扣发学校津贴的,由人事处向计划财务处通报。
第十六条 教务处按自然年度将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后记入该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将本年度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一览表报送人事处备案,供人事处对当年度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工作参考使用。
第十七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凡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对认定及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相关事件责任人的申诉。责任人对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长沙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见附件4),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责任人,并根据复议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环节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07〕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细则
2.长沙学院教学异常调查记录表
3.长沙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通知单
4.长沙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申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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