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教〔2018〕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活动,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学资源,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任务
第二条教学任务是指学校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长沙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的,所在院(部)应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教学任务书是编排课程表的基本依据,各院(部)落实教学任务时,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根据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设定班级规模、教学周次、教室类型等。
第五条落实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
1.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业务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2.教师每学期承担理论课程不能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理论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每学期初次任教的理论课程只能为1门。
3.新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应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在接受教学任务前,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由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组织该课程所在专业的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新开课或开新课的任务。
4.在每学期的教学测评中,对教师评教和学生评教测评分数达不到60分或者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不能安排新的教学任务,要求限期整改提高,然后按新任教师的程序办理任教手续。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各院(部)录入教务系统的教学任务汇编成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是核算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实践教学任务由各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中,各专业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须在理论课排课之前完成。
第三章课程编排
第八条课程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课程编排要根据学生平均每天学业负担强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合理组织教学时间、空间和人力,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规范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活动,稳定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学任务书是课程编排的依据。课程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条教务处和各院(部)根据教学任务编排课表。课表编排的原则是先排公共课理论部分,后排专业课理论部分,最后排实验课。公共课理论部分和专业课理论部分由各院(部)教学秘书协助教务处统一编排,实验课和集中实践环节课程由各院(部)自主编排。
第十一条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十二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上午包含1、2节和3、4节两个授课单元,下午包含5、6节和7、8节两个授课单元,晚上包含9、10节一个授课单元。
第十三条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和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各院(部)或主讲教师因其它原因申请在周六和周日排课,须经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课程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应统筹考虑课程性质、教学条件和教师课时负担,力求使每个班、每节课的安排科学、合理。在编排课表时,各课程均须保留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利于学生复习、理解、完成作业以及教师备课。各班课表安排的时间要尽量做到均匀分配。课表编排的具体要求以教务处下发的排课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课表初稿编排后,各院(部)应认真校阅,并将课表发给主讲教师以确认。各院(部)对课表检查结束后,交教务处审查。对不符合排课规定的课表,教务处有权要求各院(部)限期整改,确保课表在第18周前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正式课表发放之前,各院(部)可对个别有特殊需求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课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课表正式确定后,教务处向全校公布正式课表,教学秘书应及时将课表发到主讲教师本人、学生班级、教研室及实验室、机房。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章调课与停课
第十八条主讲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进行教学活动,没有特殊原因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时,应按如下步骤办理调、停课手续:
1.事先在教务系统中填写好调(停)课申请表并导出,经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和教学院长(主任)在教务系统中审核并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批准后,由信息化教学管理科、教学运行科(实践课由实践教学科)在教务系统中审批并填发调(停)课通知单。调(停)课通知单由课程所在院(部)存档,任课老师负责通知学生。
3.教师申请调课应提供相关材料(医疗证明、会议通知、人事处批准的请假证明等),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安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是对原《长沙学院排课、调课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教〔2006〕71号)进行的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排课、调课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教〔2006〕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