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发〔2018〕33号
为进一步科学引导教学院(部)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全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合理地考核教师的教学投入,根据《长沙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长大党〔2017〕88号)的附件5《长沙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细则》,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原则
1.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直接从事学校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上的工作所体现的工作量,由理论课教学、实验课教学、实践性教学等三部分教学工作量构成。
2.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单位为标准课时,根据不同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课时计划、教学特点等,以“系数”的形式折算为教师教学工作量。
3.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或其它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教学任务,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的范畴。每学期末由各院(部)统计本院(部)教师教学工作量并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工作量的审核。教学工作量每年度结算一次。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w1)
理论课教学工作包括教材选用、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习题辅导、考核、成绩评定上报以及教学原始资料的归档等环节。其中mooc/spoc课程工作量按照《长沙学院mooc/spoc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75号)中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w1 =j×k1×k2
w1——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j——计划理论学时数;
k1——班级规模系数;
k2——多门课程系数;
●k1——班级规模系数
班级规模 |
课程性质 |
班级规模系数 |
说明 |
25-30人 |
所有课程 |
1 |
30人视作标准班级 |
≥一个标准班 |
所有课程 |
1 (n×0.15)/10 |
n为增加学生人数(包含重修学生)。班级规模系数封顶为1.8(插班重修的学生数不受此限制)。 |
●k2——多门课程系数
|
不参与多门课程系数门数统计的课程 |
参与多门课程系数门数统计的课程 |
第1门课程 |
第2门及以上门数课程 |
多门课程系数 |
1 |
1 |
1.1 |
说明 |
1.同一学期承担的多门不同课程指同一名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讲授的不同课程编号的课程。多门课程中,除第一门课程的多门课程系数为1外,第2门及以上门数课程的多门课程系数均为1.1。 2. 教师独立承担全部课时的课程才能参与多门课程系数的门数统计。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不参与多门课程系数的门数统计。不参与多门课程系数门数统计的课程,多门课程系数按1计算。 3. 第2门及以上门数课程,若理论课时合班上课且实践课时分为多个单班上课,这多个单班中只能有一个单班的多门课程系数按1.1计算,其它单班的多门课程系数只能按1计算。 |
理论课单独开班重修的教学工作量,参照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w1)计算。
2.实验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w2)
(1)实验课教学工作包括备课、准备、指导、批改实验报告、答疑、成绩考核等工作。(注:在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或制图室进行的实验课工作量参照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w1)计算。)
实验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w2=r×t
w2a——实验课教学工作量;
r——计划实验学时数;
t——实验课分批系数;
(2)实验课分批系数t
单班系数为1.0;单班分为二批每批系数为0.9;单班分为三批每批系数为0.8,单班分为四批每批系数为0.7。合班系数为1.5,合班后分批每批人数在25人及以上则每批系数为1.0,合班后分批每批人数在25人以下则每批系数为0.9,合班后分批必须平均分配学生人数。
(3)实验课安排多名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若一个自然班实验课不需分批,须安排2位教师指导,但其中一位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一个自然班需分批实验,可以安排1~2指导教师,每次分批实验(不含上机实验)学生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可以同时计算两位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但20人以下只计算一位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4)实验课按自然班分组的要求
基础课实验1~2人一组,专业课实验2~4人一组(特殊情况不超过8人)。实验课分组要求平均分配学生人数。
(5)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课程实训小班课的教学工作量
音乐专业的课程实训,第一、二年级每5人为一个小班,第三、四年级每3人为一个小班。小班课参照实验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计算,一个小班的实验课分批系数按单班系数1.0计算。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课程实训,每10人为一小班。小班课参照实验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计算,一个小班的实验课分批系数按单班系数1.0计算,超过10以上每增加1人实验课分批系数增加0.01。
(6)实验课重修的教学工作量
学生随下一年级插班重修实验课(在非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或制图室等实验室进行的),教师指导学生插班重修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计划课时×0.04×重修人数。
实验课(在非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或制图室等实验室进行的)重修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必须单独开班,单独开班重修的教学工作量,参照实验课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计算,实验课分批系数t为1.0。
音乐专业课程实训的重修应单独开班,参照此类课程正常上课班级工作量计算。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课程实训的重修:若重修人数在10人以下插班重修,重修工作量参照教师指导学生插班重修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计算。重修人数达到10人及以上必须单独开班,参照此类课程正常上课班级工作量计算。
(7)结业生返校补做实验的教学工作量
结业生返校补做实验,教师指导学生毕业后返校补做实验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实验计划课时×0.1×补做人数。
3.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w3)
(1)校外实习工作量的计算(w3a)
校外实习教学工作主要包括联系实习地点、制定实习计划、实习动员、带队(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考核实习成绩、撰写实习总结等环节。
指导教师在同一时间段内指导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为:w3a=学生人数×周数×n1×n2
指导教师在同一时间段内指导实习学生人数超过20人,其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为:
w3a=[20 (实际学生人数-20)×0.5]×周数×n1×n2
n1——实习形式系数;
n2——实习类型系数;
●n1——实习形式系数
实习形式 |
集中实习 |
分散实习 |
实习形式系数 |
1 |
0.5 |
说明 |
集中在同一地点,教师全日制指导的实习为集中实习,其它情况为分散实习。指导集中实习的教师每人每天指导的时间不少于6小时,否则将视情况减少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
●n2——实习类型系数
实习类型 |
毕业实习 |
其它实习 |
实习类型系数 |
1 |
0.9 |
学生随下一年级插班重修校外实习,教师指导此类重修的教学工作量放在正常开课的教学班工作量中一起计算。
(2)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w3b)
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准备、动员,组织安排、指导,批改设计说明书(实训报告),考查、评分、编制指导书、任务书、实施计划书、总结等其他教学基本文档资料。
指导教师在同一时间段内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的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w3b=学生人数×周数。
指导教师在同时指导学生人数超过20人的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w3b=[20 (实际学生人数-20)×0.5]×周数。
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指导教师每人每天指导时间不少于4小时,否则将视情况减少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插班重修课程设计(或校内集中实训),教师指导此类重修的教学工作量放在正常开课的教学班工作量中一起计算。
(3)学年论文教学工作量的计算(w3c)
学年论文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学生选题和查找资料、指导学生学会论文写作的基本规范、修改学生学年论文、成绩评定等环节。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的学年论文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w3c=学生人数×1。
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人数超过20人的学年论文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w3c=[20 (实际学生人数-20)×0.5]×1。
说明: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30人(包括重修学生)或一个自然班。
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插班重修学年论文课程,教师指导此类重修的教学工作量放在正常开课的教学班工作量中一起计算。
(4)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教学工作量的计算(w3d)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准备,编制任务书、指导书、拟题、指导、开题、评阅设计(论文、创作)文件、答辩、评分、总结等教学基本文档资料。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
理工科类:w3d=学生人数×周数×1.5
文科类:w3d =学生人数×周数
说明: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周数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学生重修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由原指导教师继续负责其重修的指导,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
(5)体质测试、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体质测试按0.1课时/人年计算;课余训练按《长沙学院高水平管理条例》规定计算工作量;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中每年一届的全校阳光体育运动会按800课时包干计算,全校性单项体育比赛按80课时/项计算。经费从体育教学部维持费中支出。
(6)教学院(部)安排专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课外专业社会实践活动教学工作量计算(w3e)
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过程指导,包括制定实践活动计划,跟踪指导,批改实习报告等。每位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30人或一个自然班的学生人数,其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批改实习报告的学生人数进行计算。
指导课外专业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为:w3e=学生人数×周数×0.1。
三、教学工作量的额定标准
1.院(部)专任教师每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教授268标准课,副教授、讲师、助教300标准课时(其中教授、副教授理论课和实验课之和须至少达到相应额定工作量的40%,讲师、助教理论课和实验课之和须至少达到相应额定工作量的30%),额定教学工作量均为根据系数折算后的课时。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部分记为超工作量。
2.享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基础绩效的学院(部)正职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18标准课时,学院(部)副职每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50标准课时,年教学工作量上限均为300标准课时。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超出上限部分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人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计算超工作量。
3.享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基础绩效的“双肩挑”、“双身份”人员,其每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64标准课时,年教学工作量上限为128标准课时。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超出上限额部分须经本部门、教务处及人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计算超工作量。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党课教学任务计入额定教学工作量,但不计课酬。
4.实验技术人员,每年额定教学工作量为64标准课时,年教学工作量上限为300标准课时。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超出上限额部分必须经本部门、教务处及人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计算超工作量。
无高校教师或实验系列职称的实验管理人员,经院部申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可不设额定教学工作量,按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人员进行管理。
5.享受党政管理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基础绩效的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每年教学工作量的最高限额为64标准课时。因特殊情况,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必须经本部门、教务处及人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计算超工作量。党政管理人员的课酬标准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课酬标准计算。
6.学校引进人才、“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等教师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培养合同进行考核。
7.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工作量不计算在工作量最高限额之内。因特殊情况,理论课时比例达不到额定工作量要求的,经本部门、教务处及人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实践环节的课时可按0.5的系数折算理论课时。
8.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减免60标准课时;省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团队)秘书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减免60标准课时。
9.大型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及精密仪器(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兼职管理人员,经科研处审核,教务处、人事处批准,额定教学工作量按30课时/年的标准予以减免。
10.教学督导团负责人年额定工作量减免150标准课时,教学督导团成员年额定工作量减免60标准课时。
11.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读博、国内外进修、挂职锻炼、产假等人员,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减免相应的工作量。
12.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指导教师的奖励课时按《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13.青年教师导师按学校要求完成指导任务,经考核合格,学校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学年20学时给导师计算教学工作量。
14.岗位转换人员,其新岗位必须经人事处、教务处确认,方可按新岗位额定工作量计算。
四、附则
1.学校聘用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是对原《长沙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长大发〔2007〕36号)和《关于<长沙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长大发〔2008〕63号)进行的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长大发〔2007〕36号)和《关于<长沙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长大发〔200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