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激励教师积极投身学科竞赛指导工作,督促学院积极组织学科竞赛,推进学科竞赛活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竞赛成绩和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学科竞赛氛围,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科竞赛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结合学科、专业开展的群众性科技竞赛活动,包括由国家、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党政其他部门或组织机构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以及学校内部举办的各类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主办部门不同,共分三类:
i类: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纳入排行的全国性学科竞赛项目及其省赛或区域赛和湖南省教育厅纳入统一管理的全省性学科竞赛。
ii类:由各行业协会或省(市)有关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包括国家、省(市)级一级学会、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党政其他部门等组织的学科竞赛。
iii类:由学校名义举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科竞赛的主办部门遇有变动,其类别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认定。
第五条 学科竞赛资助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科竞赛为抓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发展。
第二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整体组织和协调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具体承办、组织与实施,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互联网 ’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团委负责“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产品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的具体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配合。
(一)教务处职责主要包括:
1.确定竞赛项目类别、指定竞赛项目的负责单位、审核竞赛获奖级别、安排和审定参加的竞赛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和竞赛经费管理、考核竞赛目标完成情况等;
2.负责组织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和部门的联系;
3.审定指导iii类竞赛的相关竞赛通知(发布)、竞赛组织、竞赛命题、比赛结果(公布)等;
4.指导和协助二级学院组织竞赛培训、宣传等工作;
5.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上竞赛的承办工作;
6.组织竞赛的总结、交流与奖励。
(二) 二级学院职责主要包括:
1.申报每年组织的竞赛项目和竞赛经费预算、监管使用下拨经费、制定竞赛目标;
2.组织iii类竞赛,包括制定竞赛通知,负责竞赛的命题、竞赛组织、试卷的保密、阅卷和竞赛的评审等工作,以及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
3.组织学生参加i类、ii类竞赛,包括指定竞赛指导教师(教练)、制定培训方案、组织队员培训和参赛队选拔、安排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管理;
4.具体承办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竞赛;
5.做好竞赛奖励上报、活动材料的整理、总结与交流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各类学科竞赛实行动态管理,实施一年一申报制度。二级学院于每年的二月底向教务处报送本年度的学科竞赛方案和预算计划。教务处组织审核、遴选。
第八条 i类竞赛项目要求要组织相应iii类竞赛,择优选拔学生参加更高级别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九条 竞赛经费包括参赛经费和奖励经费。竞赛经费实际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在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经费预算
(一)参赛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竞赛申请书、竞赛通知、经费预算、前一轮竞赛成绩、前一轮实际资助费用等资料,综合审批核定,提交学校计财处;
(二)ii类竞赛项目参赛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项,iii类竞赛项目参赛经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项。
(三)奖励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根据上一年度的获奖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参赛经费主要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参赛服装租赁、外聘专家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评审费、指导教师指导费奖励、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交通伙食补贴及住宿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购置生活用品等与学科竞赛无关的开支或挪作他用。
(二)参赛经费按照核定预算使用,其中:
1.参赛经费的80%部分,直接划拨到组织竞赛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
2.参赛经费的20%部分,预留教务处作为机动调剂经费,由教务处审批使用。主要用于开支学科竞赛组织单位竞赛费费用不足的部分,或其他与学科竞赛有关费用。
(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竞赛参赛学生、指导老师、组织单位的奖励。按照教务处核定后的奖励,由学校直接发放给学生和指导教师。
(四)各学科竞赛单位必须制定参赛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将经费分配到各学科竞赛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在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下建立专项经费支出账目,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费报账方式
(一)划拨到各学科竞赛组织单位的参赛经费,由各组织单位自行审批,凭教务处审批签字的竞赛项目申报表、报账单据按财务制度报账(要注明具体的参赛项目)。
(二)机动调剂参赛经费由教务处管理,学科竞赛组织单位将教务处审批签字的竞赛项目申报表、本单位学科竞赛参赛经费使用情况帐单、竞赛通知、报账单据、学院负责人签字的报账审批单,报送教务处审核,凭单据按财务制度报账。
(三)学科竞赛经费原则上参照《长沙学院经费开支立项与支付审批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2 号)中第七条规定立项审批,若单项经费超过3万元(含),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超过5万元(含),还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参赛经费具体开支项目使用规定:
(一)竞赛用材料采购程序按《长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长大发〔2013〕2号)执行。
(二)指导教师带队参赛差旅费可按《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8]27号)、《长沙学院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5 号)规定报销。
(三)学生参赛差旅补助费报销标准上限:城市间交通费参照《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等级的“其余人员”标准,一次参赛据实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限额内(按“其余人员”标准的一半)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限额内(10元/人·天)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标准50元/人·天。
第十四条 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发现有挪用、挤占该项经费、经费使用率低的单位,学校财务处将按规定采取停拨经费和削减下年度划拨经费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节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竞赛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十五条 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获奖奖励和指导费奖励,获奖奖励标准(万元/队)见表一、表二:
表一:非体育类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奖项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组织奖 |
i类 |
国家级 |
3.0 |
2.0 |
1.5 |
0.5 |
省级 |
1.5 |
0.8 |
0.2 |
0.1 |
表二: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
奖项 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优秀 组织奖 |
i类 |
国家级 |
3.0 |
2.0 |
1.8 |
1.5 |
1.2 |
0.8 |
0.4 |
0.1 |
0.5 |
省级 |
1.5 |
0.8 |
0.6 |
0.2 |
0.1 |
0.1 |
0 |
0 |
0.1 |
说明:
表一为非体育类集体项目(必须组队参加,且参赛学生不少于3人)奖励标准,个人项目(参赛学生1-2人)奖励标准按同等级奖励标准的50%计算。表二为体育类集体项目(必须组队参加,且参赛学生不少于3人)奖励标准,个人项目(参赛学生1-2人)奖励标准按同等级奖励标准的30%计算。
如竞赛项目设有特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奖励。金、银、铜奖分别参照同级别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
3.同一项目或作品多次获奖时,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4.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国家级或省级一等奖的奖励标准在同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30%。
5.经学校批准的国际竞赛项目或全国影响力大的竞赛项目按i类竞赛项目奖励标准,没有经过省级竞赛选拔直接参加国家级竞赛的项目、多省或跨省的大区级竞赛以省级竞赛对待。
6.体育竞赛项目中主办单位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参加的竞赛项目必须是湖南省团体总分前两名,且每年限报1-2项)、湖南省教育厅的赛事按i类竞赛项目奖励标准。
7.对ii、iii类竞赛项目获奖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8.为鼓励组队参加i类新的竞赛项目,对前两年内每年组队不少于5队参赛的竞赛项目,根据组织培训情况给予0.3-0.5万元的指导费奖励。体育竞赛的全年所有项目的指导费最高按5万元奖励(从体育学院专项经费支出),不再补助竞赛日常训练课时。
9.教务处将每队奖励的65%分配给指导教师团队,35%分配给参赛学生团队,再由学科竞赛组织单位对奖励金额进行二次分配,将具体的分配方案上报教务处,汇总之后由学校统一发放奖励。
10.每年奖励金额实行总量控制(目前暂定350万元)。如果超过设定的奖励金额总量,则按如下计算方法计算项目实发奖励金额:项目实发奖励金额=项目积分×单价,其中项目积分参照奖励标准计算(100元计1项目积分),单价=设定的奖励金额总量÷当年总积分(各项目积分之和)。
11.教务处依据经批准的竞赛申报表、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核定奖励,每年年初兑现上一年度所有奖励。竞赛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没有被批准的,或未能提供获奖证书等有效获奖佐证材料的,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第十六条 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综合测评加分、实践教学学分等,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中给予适当倾斜,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单位,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可以获得相应的分值,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长沙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科竞赛项目所获奖项,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学校对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长大发〔2020〕13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