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日常实践教学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日常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践教学和经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是指用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含课程设计、实训、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调查、考察、写生与采风、音乐会、思政课实践、设计与影视作品展、艺术毕业创作展览、模特劳务费、播音表演专业汇报演出、毕业综合训练等)的相关经费。即包括实习费、实验业务费、维修经费、实验室费。
第二条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实行“精心预算、经费包干、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日常实践教学经费,不得开支购买办公用品。
第三条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实际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在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教务处根据日常实践教学经费标准(见第五章经费标准)和学生人数编制下一年度各教学院部的日常实践教学经费上限;教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开支项目、学生人数和日常实践教学经费上限编制下一年度日常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教务处汇总、审核,编制学校日常实践教学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划拨到各教学院部。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日常实践教学经费开支项目
(一)实验经费
1.实验教学耗材费:指用于实验教学的元件、器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及其它耗材。
2.实验教学业务费:实验制作加工费、测试费以及资料购买、复印、打印、装订费。
3.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于保修期外正常损坏的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包括更换零配件和维修等,但不得用于教学院部在职人员参与或独立维修的劳务费。
(二)实习经费
1.教师实习差旅费:用于实习指导教师、教学院部联系实习单位、检查实习的保险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2.学生实习差旅补助费:用于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交通费、伙食住宿补助等费用。
3.校外指导费:用于实习单位管理费及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
4.实习资料费:用于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等其它费用。
5.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费:用于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必须的教学和学习设施设备、生活设施设备等费用。
6.毕业综合训练费:用作学生查阅文献资料、复印、打印、上机、购买实验材料等费用。不得用作答辩期间的餐费及学生劳务费等开支。
7.其他费用:经教务处批准用于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机动调剂费
1.用于调剂部分教学院部日常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不足的费用。
2.用于毕业综合训练质量评估、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评审。
3.用于实践教学监督检查及调研等费用。
4.用于由教务处支付的设备仪器维修费用。
5.用于项目评审费用。
6.用于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实践教学经费不能开支校内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酬金和加班费,不能开支实践期间各种学生联谊、文体活动(如摄影、餐饮、游玩门票、纪念品)等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七条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只能用于实际的实践教学活动,不能虚报费用。
第八条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的机动调剂费由教务处管理,其他经费按照各教学院部的预算划拨到各教学院部。
第九条 划拨到各教学院部的日常实践教学经费,由各教学院部自行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不得超出核定的预算额度。经费年末有结余收回学校账户。
第十条 各教学院部必须建立日常实践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将经费分配到各实践教学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在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下建立专项经费支出账目,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具体开支项目使用规定:
1.实验材料采购程序按《长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长大发〔2013〕2号)执行。
2.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按《长沙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66号)执行。
3.校外集中实习(10人及以上)经费报销涉及到的人数、天数、地点以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施计划的规定为准。
4.教师差旅费可按《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长大发[2018]27号)规定报销,一次校外实习只能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5.学生实习差旅补助费报销标准上限:长沙市外集中实习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等级的“其余人员”标准,一次实习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标准15元/人·天,住宿费限额内(40元/天)据实报销;长沙市内集中实习的市内交通费限额内(10元/人·天)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标准15元/人·天;分散实习学生可凭实习证明材料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长沙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等级的“其余人员”标准。艺术类专业校外实习考察、风景写生差旅补助办法由各学院单独制定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备案。
6.实习单位管理费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凡收取管理费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另支付实习单位指导实习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酬金等费用;聘请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讲课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7.毕业综合训练费中查阅文献资料、复印、打印的费用不能超过100元/人。
8.实习经费使用额度不能低于日常实践教学经费的30% ,教学院部联系实习单位、检查实习经费不得超过实习经费的10%。校外企业专家指导的劳务费不能超过10%。
9.各教学院部因预算不足需要使用机动调剂费的,由教学院部撰写申请报告,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从机动调剂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发现有挪用、挤占该项经费、经费使用率低的单位,学校财务处将按规定采取停拨经费和削减下年度划拨经费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节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经费标准及报账方式
第十三条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基本标准:
文管法类专业:按当年学生人数计算,经费包干使用,标准为:500元/人。
理科、工科专业(不含生物、化学类专业):按当年学生人数计算,经费包干使用,标准为:700元/人。
艺术、生物、化学类专业:按当年学生人数计算,经费包干使用,标准为:900元/人。
金工实习:按当年有实习任务的学生人数计算,标准为:25元/人·天。
大学英语类课程语音实验:按当年有该课程的学生人数计算,标准为:5元/人。
大学计算机类公共课上机:按当年有该课程的学生人数计算,标准为:10元/人。
大学物理类实验:按当年有该课程的学生人数计算,标准为:15元/人。
教务处预留全校日常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10%作为机动调剂费。
第十四条 报账方式
1. 校外实习经费必须按单次实习项目报账。校外实习经费使用程序:指导教师提交指导书、实施计划书、经费申请单→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院长审批→报送教务处备案→执行计划→计划完成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凭单据按财务制度报账。
2. 日常实践教学经费原则上参照《长沙学院经费开支立项与支付审批暂行办法》(长大发〔2019〕22 号)中第七条规定立项审批,若单项经费超过3万元(含),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超过5万元(含),还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实践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49号)、《长沙学院实验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长大教〔2018〕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