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教〔2013〕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编写优质特色教材,鼓励选用实用性强的新版优秀教材。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和其他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
第四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范围
(一)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招标项目或指定项目。
(二)省部级规划教材的招标项目或指定项目。
(三)符合学校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应用型本科教材。
(四)反映学校教学改革成果的特色教材。
第五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基本条件
(一)主编、副主编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有2年以上本课程教学经历,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参编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本课程教学经历。
(三)新编教材的样稿或讲稿应经过本校学生试用,且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写人员应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审稿人员必须是学术水平高,对本课程或同类课程教学内容熟悉,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
第六条 教材编写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教研室应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定教材选题和编写人员。填写相关申报表格(附教材样书),提交到相关系(部)。
(二)系(部)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对各教研室提出的公开出版的教材编写计划和选题进行评议、复核,并将拟同意的编写计划和选题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审批教材编写申请。
(四)经审批同意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社按规定组织出版发行。采购时间、数量由教务处审定。
第七条 公开出版教材经费资助标准
(一)主编(第一作者)国家级规划教材(封面有“国家级规划教材”字样并印有专用徽标)每部资助标准: 20000元。
(二)主编(第一作者)省部级规划教材每部资助标准: 15000元。
(三)主编具有本校特色的应用型本科教材每部资助标准: 10000元。
(四)新编教材(第一版)按以上标准资助,修订教材(第二版及更高版次)按相应标准的50%资助,重印的不资助。
(五)教材出版后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教材建设经费来源于学校教学经费专项预算,用于公开出版教材的编写资助、优秀教材的奖励等。
第九条 学校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编辑费标准
(一)新编的按每千字20元支付编辑费,每本最高限额2000元。
(二)修订的按每千字10元支付编辑费,每本最高限额1000元。
(三)重印的不支付编辑费。
第十条 如开展国家级、省级以及校级教材评优评奖,则按照有关评奖范围、评奖条件、评奖办法、奖励方式等规定进行。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的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教材选用要适应我校教学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到因材施教。
(二)择优性原则。把精品教材、特色教材、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校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国外优秀原版教材作为选用的主要目标,使高质量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
(三)时效性原则。原则上必须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编或修订教材。
(四)节约性原则。以学生为本,教材选用要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同时避免教材积压与浪费。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的程序
(一)教师申请。教材选用由开课系(部)负责。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所承担课程,填写《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报教研室。
(二)教研室审议。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或相关学科人员集体审议任课教师的申请,提出教材使用意见报开课系(部)。
(三)开课系(部)核准。开课系(部)分析论证教研室上报的意见,提出本系(部)的教材使用计划,填写《长沙学院教材使用计划汇总表》,报教务处。
(四)学校审定。教务处审定开课系(部)的教材使用计划,审定合格者由教务处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的管理
(一)开课系(部)应慎重选择教材,教材使用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对已订购的教材,不得因更换教师等原因拒绝领用或进行更换。
(二)开课系(部)或任课教师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教材。
(三)学校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的使用由开课系(部)把关。开课系(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要求填写《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将书稿与审核意见在开课前两个月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印刷。印刷数量一般是当届的使用量。
(四)教务处应为教材选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
1.及时提供教材出版信息,供教师选用教材参考;
2.建立教材样本库,收集本校使用的教材样本、不同层次的校内外和国内外教材样本,特别是同类教材中的获奖教材样本,便于教师编写和选用教材参考。
第四章 教材评价
第十四条 教材评价的对象。对全校学生使用的所有教材进行评价,其中教科书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评价,教辅资料(如习题集、实验指导书、内部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等)由开课系(部)自行组织评价。
第十五条 教材评价的形式。主要包括教材定期评价和本校教材评优。教材定期评价以访谈与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是对所有教科书的质量和适用性进行评价,以提高教材选用的质量与水平。本校教材的评优旨在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的特色教材。
第十六条 教材评价的时间。教材定期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对师生评价较差的教材,各系(部)不得继续选用。本校教材的评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教材订购
第十七条 教材每年分春秋两季集中订购,教务处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将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参考书目下发至各开课系(部)。
第十八条 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一周内启动教材订购工作。各开课系(部)要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报送《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与《长沙学院教材使用计划汇总表》。
第十九条 凡列入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其教材征订均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素质教育选修课原则上不统一订购教材。
第二十条 因超过征订时间,或由于漏订、误订、重订、多订等现象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库存积压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与程序每学年招标确定一次教材供应商。
第六章 教材发放与领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用教材每学期初发放。各系(部)应
组织学生按照教务处的要求及时领取教材。学生在领取教材
时,须当场核对教材名称、种类、数量,并认真查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教师所任课程的教材,持课表或系(部)证明可领取一册(套)。同一课程教材没有更新版本,一般使用三年后方可重新领取一册(套)。
第七章 教材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用教材
(一)教材款采取开学时预交、按学年结算,毕业前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教材款由学校财务处代收代管,专款专用。教材款的使用情况每学期末上网公布。
(二)教材代收费预交标准:一、二年级每学年1000元,三、四年级每学年500元。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教材代收费预交标准会作适当调整。
(三)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直购教材、内部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作业本、教辅资料等按定价外,其余教材按教材成本价销售给学生。
(四)对于中途退学、转学等特殊情况,各系(部)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到教务处办理教材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师用书经费纳入教材运行经费预算中,由学校承担。各系(部)资料室所需资料性教材,教务处不负责订购。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教师个人不得自行印刷或发放教材,不得以教务处的名义向学生出售教材。对自行印刷、发放或以教务处的名义出售教材的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学校将视情节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 教材报损报废
第二十七条 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积压或损耗的教材,可定期进行报损报废处理。教材报损报废工作由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协同进行。报损报废教材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教材管理办法》(长大教〔2007〕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学院规划教材申请书
2.长沙学院教材选用(编印)审批表
3.长沙学院春(秋)季教材预订汇总统计表
4.长沙学院教材评价问卷(学生用表)
5.长沙学院教材评价问卷(教师用表)
6.长沙学院教材评价结果统计表
7.长沙学院教材评价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