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教〔2012〕1号
为确保“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62号)等文件精神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项目经费范围包括国家、省、校三级各种“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配套经费以及公共课课程建设经费。
第二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规划,整体预算,分批拨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立项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编列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报账程序和要求等需严格按学校财务处的规定办理,在审批权限内,报销凭证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用于项目建设、研究、演示等必备的仪器设备及耗材的采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二、各类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第八条 特色专业、重点专业、资助建设专业的经费使用范围为:
1.人员经费: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的劳务费、加班费;
2.差旅费:专业建设所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3.会议费:用于参加专业建设所需的师资培训、专业研讨班或学术会议以及举办相关会议的费用;
4.资料费与出版资助费:购买专业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费用以及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出版资助费: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教材、著作的出版资助费;
5.办公费:从事有关教学建设、进行专业检查、评审、鉴定所产生的有关办公费用;
6.购置费: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或耗材;
7.用于专业建设的接待费等;
8.专家咨询或鉴定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9.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和第7项接待费的开支之和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九条 精品课程和重点建设课程建设经费、公共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人员经费: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制作课件、网站制作的加班费、劳务费;
2.资料费:购置课程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费用以及与课程建设相关的打印、复印费;
3.差旅费与会议费: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调研费以及完成课程建设举办的会议费用;
4.出版资助费:与课程建设有关的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教材、著作出版资助费;
5.购置费:购置课程教学用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耗材;
6.网上教学资料制作费、教学录像费;
7.接待费等;
8.专家咨询费、鉴定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9.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和第7项接待费等的开支之和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1.人员经费:制订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制订实践教学活动方案、撰写实践教学活动总结等的劳务费、加班费;
2.实践课时酬金: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指导费和社会调查报告、知识竞赛、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后感、爱国主义电影影评等的评阅费(不高于总经费的55%);
3.交通费、门票费:教师和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所需的车票及门票费;
4.学生奖金与奖品费;
5.资料费: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相关的文印费、资料制作费及录像费等;
6.差旅费与会议费:进行实践教学改革所必需的差旅费、调研费、会议费及举办实践教学研讨会所需费用;
7.接待费等;
8.专家讲座与指导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9.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和第7项接待费的开支之和不高于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 优秀教学团队经费使用范围:
1.人员经费:用于团队建设的加班费、劳务费;
2.资料费:团队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费用以及与团队建设相关的打印、复印费;
3.差旅费、会议费: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调研费和相关会议费用,以及举办教学团队建设有关会议的费用;
4.青年教师培训费;
5.出版资助费:用于团队建设有关的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教材、著作出版资助费;
6.购置费:购置教学用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
7.接待费等;
8.专家咨询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9.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和第7项接待费的开支之和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人员经费:用于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加班费;
2.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举行专家研讨会、论证会等的支出;
4.资料费和出版资助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等,以及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仪器设备的采购费用;
7.专家咨询费、鉴定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8.接待费等;
9.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和第8项接待费的开支之和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校级项目不得安排接待费开支。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实践教学中心、示范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人员经费:用于教材的编写、教学课件的制作、教学管理软件的开发、新实验(实训)项目的研究开发、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的加班费、劳务费;
2.购置费:用于项目建设、研究、演示等仪器设备、教学硬件、软件的购置及网站建设费等(不低于总经费的30%);
3.差旅费、会议费:与基地建设相关的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外出业务调研等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举办有关会议的费用;
4.资料费和出版资助费:必需的打印、复印费,教材、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等,以及论文、著作出版费;
5.办公费: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专家咨询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7.接待费等;
8.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中的加班费、劳务费和第7项接待费的开支之和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第3项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
第十四条 省级优秀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人员经费:用于相关的教材编写、教学课件的制作、教学管理软件的开发、新实验(实训)项目的研究开发、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的加班费、劳务费;
2.购置费:用于项目建设、研究、演示等仪器设备、教学软件的购置及网站建设费等;
3.差旅费、会议费:与基地建设相关的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外出业务调研等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举办有关会议的费用;
4.资料费和出版资助费:必需的打印、复印费,教材、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等,以及论文、著作出版费;
5.办公费: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
6.专家咨询、讲课费(不高于总经费的10%);
7.接待费等;
8.其中第1项人员经费中的加班费、劳务费和第7项接待费的开支之和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第2项校外实习基地的购置费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
第十五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费:完成项目所需的图书、文具及打印、复印费用;
2.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以及外出调研费;
3.实验材料购置费;
4.出版费:项目研究论文的出版费用;
5.专利申请费;
6.本项经费系学生专用经费,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
三、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质量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配套比例一览表